雨水收集系統的建筑設計標準

雨水收集程的水量平衡主要解決三個問題:第一, 確定建設雨水利用工程的總體規模或“標準”;第二,雨水入滲系統的設計參數;第三,雨水收集 回用系統的設計參數。
雨水利用工程設計標準的確定:
1.雨水資源的潛力。
雨水資源潛力可分為理論潛力和可實現潛力等。建設用地內雨水資源理論潛力應為該用地上的降雨總量,是雨水資源量的最大值。建設用地內雨水資源可實現潛力是指通過現有的入滲和收集回用等方式和技術,可從雨水資源中開發利用的最大量。雨水利用規模應與雨水資源的潛力相匹配。
2.利用雨水的能力。
因城市用水量遠遠大于城市地面上的降雨量,所以建設用地內耗用雨水的能力大于雨水資源潛力。也就是說,建設用地內可資源化的雨水都能夠通過入滲和回用麗被消耗掉。這樣,在確定雨水利用工程的整體規模過程中就不再認為雨水消耗能力具有制約作用。
3.雨水自然循環特征。
雨水在自然界循環過程中,落到地上的正常降雨量中約 80%被截流,20%形成地面徑流被排走,而城市化產生的地面硬化會改變這種特征,因此城市雨水利用作為節水和環保工程,應遏制這種改變,盡量維持自然的水文環境,這是確定城市雨水利用規模的原則。
4.建設用地內雨水利用規模。
從經濟與安全的綜合考慮出發,應利用設計頻率作為一項標準決定雨水利用工程的規模。
上述設計標準,保證了雨水利用規模沒有超過雨水資源的潛力(年均降雨或正常降雨);徑流計算參數等保證了水量平衡計算與排放反映正常降雨條件,并逼近雨水自然循環特征。